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3民初947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 被告: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嘉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