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清机电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维模具有限公司与长春北星轨道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宽民初字第1604号
原告吉林省华维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瑞鹏路1188-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劲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北星轨道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兰家大街33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富一,经理。
原告吉林省华维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北星轨道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华维模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华维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3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那立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