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株洲天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232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株洲天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株洲天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收费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