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326民初12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池阳路西段115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85年4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云阳镇白家村庄口组73号,系陕西省泾河工程局职工。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由于该案法律关系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