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泾河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26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住所地:陕**省咸阳市**原县池阳路**段**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6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