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河工程局

某某与陕西省泾河工程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697号 原告:***,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住所地为陕西省泾惠渠灌溉管理局彭李管理站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74864093X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住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陕西省泾河工程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2917。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