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723民初1184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退休教师,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住所地:陕西省泾惠渠灌溉管理局彭李管理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74864093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城固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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