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3民初2459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省泾河工程局,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姬家乡朝李村陕西省泾惠渠灌溉管理局彭李管理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74864093X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省泾河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薛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