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民初116号
原告: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岳津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东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18号德泰堂国际商务大厦9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东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以还需查找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