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22民初50号
原告:***,男,1956年4月9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凤,湖南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界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街(卫生局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向延林,执行董事。
被告: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芙蓉桥村。
负责人:谷锦涛,乡长。
被告:**,男,52岁,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张家界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桑植县芙蓉桥白族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谷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向鹏
代理书记员 陈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