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206民初1457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巫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48.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