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鲁0203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街道杏康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5565907R。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3604231978********。
被执行人:青岛海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P8EAY9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0203民初162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930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于202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6年1月21日、3月6日、4月1日,案件承办人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海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保险、房产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执行查控系统反馈,2026年2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海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为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6号-47-19-45号房产,查封期为三年。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海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在银行存款、证劵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本院于2026年4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已经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对(2026)鲁0203执268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