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223民初421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巫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格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74.73元,由原告四川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