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15876号
原告:湖北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景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景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职务不详。
被告:西格码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湖北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西格码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湖北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6.44元,减半收取计1118.22元,由原告湖北某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