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212号
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法,副总经理兼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红,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鹏,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利。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窑洲居委会(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彭德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7459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85519192022000020),该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申请人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至保全损害之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7459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