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保51号
申请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联盟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欢,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传奇西路**创新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作出(2021)湘03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全,保全的金额为77745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74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湘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