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财保15号
申请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联盟村一组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欢,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法,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77,45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投保了保额为777,450元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1年2月1日,湘潭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湖南中路华程桥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777,450元。
案件申请费4407元,由申请人湖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祖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林筱璕
代理书记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