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10287号之一
原告***,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团头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思进大厦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团头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