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2790号
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竹山塘组。
法定代表人:杨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谦,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团头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思进大厦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团头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长沙市鑫源路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学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银春
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