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团头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财保4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63997593H,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5楼。
负责人:胡劲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团头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9103498Q,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思进大厦1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团头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湘0121财保4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团头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6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