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5民初24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凤凰县,现住吉首市。

被告: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燎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7121880728。

法定代表人:刘众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3元,依法减半收取1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正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