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5民初24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凤凰县,现住吉首市。
被告: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燎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7121880728。
法定代表人:刘众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3元,依法减半收取11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正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栩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