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4932号
原告:**中,男,1962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高新经济开发区。
被告:新化县***中心学校,住所地***曹家社区。
负责人:赵国兴,任该校校长。
被告: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枫林街道社区办事处燎原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众悦,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曹旺长,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与被告新化县***中心学校、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旺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在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20日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太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石 杰
代理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