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

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财保193号
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王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刘众悦,董事长。
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4672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燎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276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2856.38元,由申请人新化县红旗海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欧阳昭
代理书记员  刘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