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湖南省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27民初1391号
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福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LK4B97J。
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969651236。
法定代表人:***,湖南省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湖南省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湖南柏林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