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民初343号
原告:湖南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社区福星小区C1栋9-1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9986551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义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68231。
法定代表人:何深育。
原告湖南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省**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湖南省**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游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柴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