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02执保1116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具生活馆,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502MA3HHRPQ6C。
经营者:***,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申请人:长沙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玉兰路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写字楼T2栋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L6Y4D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西路相思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24560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5661号之七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恒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