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繁诉被告株洲裕丰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杰创钢结构有限公司、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02民初1054号
原告**繁,男,汉族,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株洲裕丰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宝庆路28号东湖商务大酒店及东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劲文,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羊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雷礼余,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杰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彭晋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305号1楼、10楼。
负责人熊平,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繁诉被告株洲裕丰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杰创钢结构有限公司、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繁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原告**繁承担。
审 判 长  彭 莹
人民陪审员  袁文赞
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 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