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杰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株洲裕丰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民辖终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杰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花镇黄花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漳江镇南街。
原审被告: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羊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雷礼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株洲裕丰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宝庆路28号东湖商务大酒店及东湖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305号1楼、10楼。
法定代表人:熊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长沙杰创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株洲裕丰停车场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长沙杰创钢结构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且该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故请求: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被上诉人***系上诉人长沙杰创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聘请指派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裕丰停车场从事钢结构搭建工作且在此工作期间跌落受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长沙杰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