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02577号
原告湖南恩瑞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399号青竹湖会展中心E厅2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69号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恩瑞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恒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恩瑞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50元,由原告湖南恩瑞钢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