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

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424民初1002号 原告: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新塘镇潭泊村9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原告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月31日的货款2038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52070.9元(暂自2021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之后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380元、保函费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经双方结算确认,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3月30日,产生货款共计344364元,被告仅支付125484元,减免15080元,尚欠原告货款203800元。经原告多欠催收,被告未履行,故请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 被告***因“霞流完小办公楼”项目需要向原告采购华宇公司采购商品混凝。经结算,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共产生货款344364元。 2021年1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华宇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截至2021年11月25日欠华宇公司商品混凝土款203800元,并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若逾期不还,则自出具欠条之日起按15‰的月利率作为违约金,华宇公司将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的权利,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用由本人承担。 庭审中,原告陈述自欠条出具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欠款。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诉讼与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所委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产生律师费2038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货验收单、收据、对账单、欠条、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告***下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有送货单及欠条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逾期利息系合同约定,但约定过高,故可按约定的欠条出具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即14.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合同约定,根据可预见性原则,被告按比例在正常范围内的律师费属于可预见性的,被告亦只承担该部分的代理费,超过比例的属于被告不可预见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超过部分只在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有效。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认定本案律师费为10000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货款2038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6元,财产保全费1903.75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