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424执恢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新塘镇潭泊村9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424民初9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424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