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424执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新塘镇潭泊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07715475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424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424执4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