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4执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新塘镇潭泊村9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衡东华宇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424民初1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424执37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文韬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罗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