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终4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于2020年3月11日前交纳上诉费用11600元,上诉人***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知霜
审判员 王晓虹
审判员 曾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丽花
书记员毛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