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2民初1021号
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28112W。
法定代表人:石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娜,女,1987年3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89。
法定代表人:龙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桃江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4594847XC。
法定代表人:曾庆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龙,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计966元,由原告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遂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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