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2019)湘11民终954号 上诉人长沙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某某、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终954号

上诉人长***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11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四行、第十七行及第四页第六行中的“长沙市华宇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补正为“长***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振湘

审判员  魏 蓉

审判员  彭样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鹏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