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异9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枣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琚西社区。
法定代表人:高雨博,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190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娟,经理。
在本院执行山东***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润公司)与枣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公司对昌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称,2021年12月16日,昌润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2021)鲁0305民初651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因春节期间疫情严重,异议人回款缓慢,履行了部分款项。虽然异议人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但此期间,异议人通过电话、微信多次与昌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异议人于2022年2月25日已全部履行义务。故昌润公司以异议人逾期为由申请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为此,请求中止对(2022)鲁0305执900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查明,昌润公司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公司支付昌润公司货款1271143.40元、律师费4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650元,共计1312793.40元,于2022年1月1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512793.40元;二、若**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任意一期逾期,则另赔偿昌润公司违约金254228.68元,昌润公司可对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执行;……五、案件受理费9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6510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昌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违约金254228.68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本院(2021)鲁0305民初65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昌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违约金部分,本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公司虽称其逾期付款业经昌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昌润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枣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永军
审 判 员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孙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