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5执保1099号
申请人:山东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190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TQAJ25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琚湾镇琚西社区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09989191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