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民终1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琚湾镇琚西社区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0998919149。
法定代表人:**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必要的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枣阳市高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319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受理费4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曹勇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