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创源电站运营有限公司

某某与襄阳创源电站运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42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创源电站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襄阳电厂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创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上列原、被告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