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426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创源电站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襄阳电厂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锐轩,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创源公司员工,住武汉市青山区。
上列原、被告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