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3民初537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