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润岩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544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冀晓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盛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田淑琼,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润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润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义务。2020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河南润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桥重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南润岩商贸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氢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何炎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