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11民初12426号
申请人:武汉华商低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汉阳人信汇第6幢21层6号、7号、8号、9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90号A座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武汉华商低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华商低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4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华商低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24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40元,由申请人武汉华商低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