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204执4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石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广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黄石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的(2017)鄂0204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黄石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1、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时代牌(车牌号:苏D×××××)车辆一台已进行查封。 2、经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杨庄村厂房已进行抵押,且本案系轮候查封。 3、经查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数控机床等45台套机械设备已进行抵押,本院依法进行轮候查封。 三、执行制裁措施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四、执行标的情况:目前本案已执行标的138200元,未执行的金额为1240902元。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及不动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鄂0204执469号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常州泉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石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