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1243号
申请人:***,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村。
被申请人:**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团城山开发区广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