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4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团城山开发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李运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胜芳镇二三类工业区(廊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喜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鄂0204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事项:“被告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合同款1980000元。”因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1.经查明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投资、无工商登记投资。
2.经查明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委托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查询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且系工业用地,不宜拆分处置。申请执行人**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查封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霸州市××章××辛六村(权证号:廊房权证霸字第**)房产和位于霸州市××南(权证号:廊房房权证霸字第**)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
四、执行制裁措施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五、执行标的情况:目前本案执行标的为1980000元,尚未执行的金额为1980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且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204执3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万路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吴 军
人民陪审员 程翠萍
人民陪审员 舒天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