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志远路桥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志远路桥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民初1265号
原告:湖北志远路桥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萍,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万春,甘肃泓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志远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与(2022)甘0921民初1264号案件,双方当事人不服金劳人仲案[2022]14号仲裁裁决书,并向本院分别提起诉讼,本院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甘0921民初126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杨文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