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815号
原告:沧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东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娜,河北图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职务:董事长。
被告:湖北志远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军,职务:经理。
沧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志远路桥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沧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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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东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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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