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2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国际服装城22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1010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眉山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普田街125号江***B区10栋***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6BRN5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运 生
审 判 员 钟 仕 梅
审 判 员 ***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丽 娜
书 记 员 黄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