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民终2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国际服装城22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1010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眉山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普田街125号江***B区10栋***1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6BRN5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但未在收到通知书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云扬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运     生 审 判 员 钟     仕     梅 审 判 员 ***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丽     娜 书 记 员 黄           芳